专利侵权诉讼案件中的抗辩理由
1、现有技术抗辩
根据专利法第六十二条, 在专利侵权纠纷中,被控侵权人有证据证明其实施的技术或者设计属于现有技术或者现有设计的,不构成侵犯专利权。
2、未落入权利要求保护的范围的抗辩
被控侵权物(产品或方法)缺少原告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利要求中记载的技术特征,或者被控侵权物(产品或方法)的技术特征与原告专利权利要求中对应的技术特征相比,有一项或者一项以上的技术特征不相同也不等同,不构成侵犯专利权。
3、专利权效力的抗辩
包括专利权利无效、专利终止、恶意申请及在先权利抗辩。
4、法定不侵权事由抗辩
专利法第六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
(一)
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由专利权人或者经其许可的单位、个人售出后,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该产品的;
(二)
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
(三)
临时通过中国领陆、领水、领空的外国运输工具,依照其所属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互惠原则,为运输工具自身需要而在其装置和设备中使用有关专利的;
(四)
专为科学研究和实验而使用有关专利的;
(五)
为提供行政审批所需要的信息,制造、使用、进口专利药品或者专利医疗器械的,以及专门为其制造、进口专利药品或者专利医疗器械的。
第七十条 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许诺销售或者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侵权产品,能证明该产品合法来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5.
诉讼时效抗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规定:
第六十八条 侵犯专利权的诉讼时效为二年,自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得知或者应当得知侵权行为之日起计算。
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至专利权授予前使用该发明未支付适当使用费的,专利权人要求支付使用费的诉讼时效为二年,自专利权人得知或者应当得知他人使用其发明之日起计算,但是,专利权人于专利权授予之日前即已得知或者应当得知的,自专利权授予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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